被處罰單位:重慶信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8******9W4D;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街道**路**號附**號;
法定代表人:譚**。
現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為:2024年9月10日10時15分許,在江北區**街**小區**期**號樓**,重慶信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進行空調安裝時發生一起高墜事故,導致工作人員陳*當場死亡。
你公司未能有效督促陳*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陳*未取得高處作業證從事高處作業和從事高處作業時未系安全繩的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詢問筆錄及相關履職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有關規定。因事故發生后,你公司積極處理事故善后,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符合相關自由裁量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決定對你公司作出5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收款人: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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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