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綜罰字〔2025〕19號
當事人: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MAENH4Q02J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
住所:重慶市沙坪壩區童家橋街道大水井76附17號?
2025年7月25日,我委執法人員徐浩(22000521030)、趙晨雨(22000521029)出示執法證件后,依法對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的游泳池進行了日常檢查,發現該場所營業期間未配備護頸套等醫療急救用品。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場所負責人在2025年7月28日前將醫療急救用品配備齊全。
2025年7月29日,我委執法人員徐浩(22000521030)、趙晨雨(22000521029)出示執法證件后,對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游泳池進行安全復查,發現該場所仍未配備護頸套等醫療急救用品。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下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負責人到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場所現場負責人對我委執法人員的現場檢查情況進行了簽字確認,并表示無異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委于2025年7月30日對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2025年7月31日10時許,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楠森到江北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調查詢問。被委托人周楠森表示在執法人員責令該場所進行整改后,他就購買了對應的救生設備,但因為場所工作人員未及時將購買的急救用品放置在游泳池,因此執法人員復查時場所才處于未配備救生設備狀態。
2025年8月6日,本案調查終結。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編號為(江北)文綜檢(勘)字〔2025〕7-25-2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編號(江北)文綜改字〔2024〕7-25-2號的《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我委執法人員徐浩、趙晨雨于2025年7月25日14時03分對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的游泳池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場所營業期間未配備護頸套等救生設備,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場所限期改正的事實。
2.編號為(江北)文綜檢(勘)字〔2025〕7-29-2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編號為(江北)文綜通調字〔2025〕7-29-2號的《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我委執法人員徐浩、趙晨雨于2025年7月29日15時03分對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的游泳池進行復查,發現該場所仍未配備護頸套等救生設備的事實。
3.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和《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是經市場監管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經營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資格;證明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具備經營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游泳池資質的事實。
3.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楠森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承認周楠森作為被委托人,具有代為接受調查詢問、代為提供證據、代為接受放棄權利、代為簽收行政文書等權限的事實。
4.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楠森《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委托人周楠森承認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的游泳池未配備護頸套等救生設備的事實。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1部分:游泳場所》(GB 19079.1-2013)復印件一份,證明護頸套等救生設備屬于游泳場所營業應當配備的設施設備。
重慶幻果游泳俱樂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石馬河街道大川水岸小區游泳池營業期間未配備護頸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之規定。
參照《重慶市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9項,違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履行相應職責,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處2000元--6000元(包含本數)的罰款。
依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我委于2025年8月14日電子送達了編號為(江北)文綜罰告字〔2025〕19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當事人擬處罰的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依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現對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2000元(人民幣貳仟圓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單位)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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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5年8月22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