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綜罰字〔2025〕13-1號
當事人:董龍行知
證照名稱及編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1**********0819
住所:重慶市九龍坡區華福大道北段*********???????????????????
2025年6月16日,我委接群眾投訴稱其報名參加了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嗨玩仙天九龔烏汽車兩日游大散”旅行團,該團旅游行程中存在旅行社增加自費項目,以及導游在旅游大巴車上推銷物品等違規經營行為。
2025年6月17日,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尹祖輝持《委托書》到我委接受調查詢問,稱其公司未擅自增加自費項目,該行程自費項目在《境內旅游合同》中的《自愿付費項目補充協議》及另行簽署的《自愿增加旅游體驗項目確認單》中有明確約定。尹祖輝提供了此次行程的導游董龍行知的導游證信息、聯系方式等,并承認董龍行知在此次行程中有在車上推銷物品的行為。
2025年6月23日,董龍行知到我委接受調查詢問,承認了其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為,并承認其在此次行程共售賣了270元的商品。
依據《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于2025年6月26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重慶市“民呼我為”政務咨詢投訴辦理請示用箋》1份,證明市民通過12345熱線來電反映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嗨玩仙天九龔烏汽車兩日游大散”旅行團旅游行程中存在旅行社增加自費項目,以及導游在旅游大巴車上推銷物品等違規經營行為的事實;證明本案來源為舉報的事實。
2.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經市場監管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經營主體,是經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旅行社業務經營單位,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資格的事實。
3.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尹祖輝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尹祖輝處理該公司涉嫌擅自增加自費項目等相關事宜的事實;證明尹祖輝作為被委托人,具有代為接受調查詢問、提供證據、接受放棄權利、簽收行政文書等權限,尹祖輝作出的代理行為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均予認可,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事實。
4.被委托人尹祖輝提供的《境內旅游合同》1份,證明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游客杜江等2人簽訂的《境內旅游合同》的《自愿付費項目補充協議》中約定有“烏江畫廊游船 158元”、“天坑三橋出口電瓶車 15元”、“仙女山小火車 25元”三項自愿付費項目的事實。
5.被委托人尹祖輝提供的《自愿增加旅游體驗項目確認單》1份,證明團隊編號為“HSGC-2506125-4”、游覽線路為“好時光”、導游為“董龍行知”、“游覽日期”為“25.06.14”的旅游團游客均在《自愿增加旅游體驗項目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其“自愿增加烏江游船(158元/人)和車觀夜景(98元/人)”的事實。
6.被委托人尹祖輝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尹祖輝表示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并未擅自增加自費項目的事實;證明重慶縱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為該旅行團委派的導游為董龍行知的事實。
7.被委托人尹祖輝提供的董龍行知的《導游證》復印件1份,證明董龍行知具有初級導游資格,導游證號為“GXY6278Q”的事實。
8.董龍行知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董龍行知本人身份;證明董龍行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接受調查詢問、提供證據、接受放棄權利、簽收行政文書等的能力的事實;證明董龍行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資格的事實。
9.董龍行知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董龍行知承認其為該團提供導游服務的事實;證明其確有向旅游者推銷物品,并收取了270元貨款的事實。
10.董龍行知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圖3份,證明董龍行知向名為“rejoice”的微信賬號成功退還狗屎糖貨款25元,向名為“一只小錦李”的微信賬號成功退還火鍋底料及狗屎糖貨款145元,向名為“杜江”的微信賬號退還貨款100元,杜江未領取的事實。
2025年7月23日,本案調查終結。
本機關認為:你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之規定,應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當事人共收取貨款270元,退還貨款170元,本案違法所得應當認定為100元。
當事人主動退還了部分旅游者購物款,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應依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
我委于2025年7月31日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北)文綜罰告字〔2025〕13-1號),告知當事人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截至8月8日,當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綜上,我委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500元(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沒收違法所得100元(人民幣壹佰元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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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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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