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體育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體育科研項目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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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體〔2020〕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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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體育局(文化旅游委),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有關單位:
《重慶市體育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已經重慶市體育局2020年第四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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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市體育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提高項目質量和效益,促進體育科研水平提升和體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適應我市體育事業發展需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科研管理改革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慶市體育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由重慶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批準設立的體育科學研究項目,由市體育局負責主管。
第三條??項目設立突出目標導向、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按照“激勵創新、促進合作、需求引導、注重實效”的要求,主要用于廣泛動員全市體育系統和社會各方面科技力量,緊密圍繞我市體育事業發展急需解決的科學技術問題,結合實踐開展相關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發展體育科技創新團隊,全面推進我市體育科技進步,促進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項目管理堅持權責清晰、管理透明、程序規范、監督有力的原則,包括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結項、經費管理、成果管理等組織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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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項目管理與實施主體
第五條??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由市體育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共同完成。
第六條??市體育局負責制定項目管理制度規范,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審核簽訂項目計劃任務協議書,約定績效考核目標,下達立項計劃,配置項目經費,統籌協調項目監管,組織項目中期檢查、結項驗收、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完成科研任務的研究實力和基本工作條件,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做好所承擔項目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分為項目負責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
項目負責單位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所承擔項目的研究工作、過程管理、結題評審、成果登記,督促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監督管理項目經費預算和使用,保管項目研究資料及成果資料,向市體育局報送項目資料和報告有關情況,組織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應用等工作。
項目參與單位配合項目負責單位按照分工實施項目研究及管理工作,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條件保障。
第八條??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并主持項目具體研究工作,牽頭制訂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按規定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管理項目組成員研究工作,向項目負責單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撰寫和提交科技報告、科學數據、結項申請、成果登記等資料,歸檔保存項目資料,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工作,按期完成各項研究任務,開展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應用等工作。
項目參與人是參與項目研究實施的相關人員,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九條??科技咨詢專家是指受市體育局委托,負責參與項目指南編制、立項評審論證、中期檢查、結項驗收、經費審查、績效評價等事項,提出咨詢論證意見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綜合管理人員。
科技咨詢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熟悉本領域及相關行業的科技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能夠獨立、客觀、公正的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嚴守評審工作紀律。
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進行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的,以及其他情況不宜提供咨詢論證意見的,不得作為專家選聘。
評審專家組由不少于3人且為奇數的成員構成,專家遴選應當兼顧領域、結構合理,選取活躍在訓練、科研、管理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十條??市體育局根據全市體育事業發展實際需要,面向全市體育系統和社會征集選題建議,定期公開發布每年的項目申報指南,申報者結合工作實際按要求進行申報。項目申報時間一般為30天。
第十一條??項目設立分為攻關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四個類別。項目研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攻關項目和重點項目研究周期最多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項目研究范圍主要包括:助力競技體育備戰關鍵技術研究、全民健身關鍵技術應用推廣和示范研究、體育產業發展研究、體育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研究、體育相關新技術新裝備研究、體育公共服務研究、體育改革及政策理論成果轉化和應用研究、體育科技服務與應用研究、體育文史文化研究、各類體育專業人才培養研究、我市體育學科創新團隊發展研究、體育融合發展與開放交流研究等方面。
第十三條??攻關項目聚焦我市優秀運動隊重點運動員備戰關鍵技術突破和科技服務需求、科學健身關鍵技術應用推廣和示范、我市體育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和瓶頸問題攻關等方面的研究。
攻關項目為專家學者與市體育局合作開展研究的項目,同時必須經過專家評審論證。
第十四條??重點項目聚焦全市體育發展規劃,市委市政府、全市體育工作會和局黨組重要工作部署,力求解決具體問題,提供重要決策報告、戰略規劃服務;聚焦我市優秀運動隊備戰中的訓練、科技、醫療、綜合服務保障需求及相關問題研究,我市體育政策法規及標準體系完善和創新,體育領域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滿足重大社會公益需求等具有支撐引領和示范帶動作用的研究。
重點項目考核以關鍵核心技術指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代表性成果考核為主。
第十五條??一般項目聚焦體育發展相關領域技術創新和應用示范,交叉學科融合創新,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探索,決策咨詢研究,一般性科技應用服務,學科發展和專業人才培養,滿足社會體育公益需求和體育事業發展需要。
一般項目考核以主要技術指標、決策報告、技術規劃、調研報告、數據分析報告、示范應用報告、技術標準規范、發明專利、科普作品、教材專著、軟件系統等代表性成果為主。
第十六條??青年項目用于激勵杰出青年研究者開展體育創新研究,發展體育科技創新團隊,培養體育科研后備人才。青年項目按一般項目進行管理,選題聚焦于創新探索,跟隊科研工作。
第十七條??市體育局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設立委托項目。委托項目按照重點項目進行管理。
委托項目主要針對市體育局急需,需要短時間提交研究成果,難以通過公開申報確定的項目;對我市體育事業發展中的重難點問題,研究領域獨特,專業性強,相關單位或團隊已有符合要求的相關研究成果;公開申報流標,有必要在當年重新組織研究的項目。
委托項目由市體育局按程序定向委托給有研究實力的科研單位、相關組織機構及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委托項目必須經過專家評審論證,并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另行確定項目資助經費,單獨立項。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規定:
(一)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并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無不良行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下的申請人,應在本領域有較突出的成就,并有兩名正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推薦。
青年項目負責人是體育系統以外的,應當未滿40周歲;是體育系統內的,年齡應當未滿45周歲。
(二)項目申請人須具備組織、指導項目實施的能力。項目申請人在組織項目研究的同時,必須從事實際研究工作和承擔主要研究任務。
(三)項目申請人不得同時申報兩個以上(含兩個)項目。有未結項的,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科研和科技服務能力,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或有項目相關的研究基礎,能為項目研究提供必要保障,有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及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申報的項目,單位之間應簽訂合作協議,協議應報市體育局備案。合作單位間協議書應包含研究任務、協作內容、子課題設立、工作條件保障、經費分配、經費撥付方式、成果權屬及管理等相關責任內容。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報要求:
(一)項目申請人如實填寫《重慶市體育局科研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和評審活頁。
(二)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書的主要內容、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能否勝任該項目研究進行認真審核,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申報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市體育局每年度頒布的體育科研項目指南范圍內進行申報。填寫不符合要求、申報手續不全及逾期申報的項目概不受理。
(四)項目研究內容涉及市體育局所屬運動隊的必須有市體育局所屬運動隊的相關教練、隊醫、科研人員或管理人員參與。涉及到政策制度研究的還應向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咨詢或者合作開展研究。
有運動隊所在單位或相關管理部門推薦材料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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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二條??市體育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對通過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項目評審根據項目的類別定位和實施要求分別制訂評審方案,采取會議評審、通訊評審或答辯評審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項目評審的主要原則:
(一)項目申報須符合項目指南的范圍及要求。
(二)項目選題分析準確深入,目標明確,研究思路和技術路線清晰,預計解決的問題方案合理,研究設計和實施方案科學可行,論證充分,驗收考核績效目標和結果指標設定合理,符合實際需要。
(三)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應對該項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研究能力,承擔單位應具備完成該科研項目的條件。
(四)項目經費預算合理。
(五)項目與體育工作實踐結合緊密,對實際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性,能解決具體問題。
(六)項目具有較強的成果轉化應用價值。
第二十四條??市體育局根據年度經費預算和工作重點,結合專家評審結果,審核確定當年擬立項項目,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按規定需保密的除外),由市體育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重慶市體育局科研項目計劃任務協議書》,明確資助經費,約定項目研究績效考核目標,并下達立項計劃。因項目承擔方原因逾期未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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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過程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體育局對研究周期一年以上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對項目研究關鍵環節及階段性成果進行考核,采取抽查或集中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各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按照任務書要求提交項目研究關鍵環節進展情況和階段性成果,申請報備調整事項。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項目推進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余資金使用、內部風險防控等管理責任。對不屬于市體育局審核的調整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審批和處置后備查。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調減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第二十八條??對不按要求報送中期檢查情況、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市體育局將及時予以調整、取消后續支持或終止項目。
第二十九條??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或終止研究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重慶市體育科研項目變更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市體育局批準后方可變更或終止。
變更或終止時,應附上已做工作、經費使用、已購儀器設備、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到期不能完成項目研究者應及時申請延期或終止項目。經市體育局批準同意,延期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年,一個項目只能申請1次延期。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動申請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因項目承擔單位變化、項目負責人健康狀況、長期出國(境)、工作變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進行,且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三)項目實施情況表明,承擔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或實施技術攻關的能力,或難以取得預期科技成果。
(四)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
主動申請終止項目時,項目研究協議同時終止,同時退回已資助的項目經費。市體育局對終止項目進行撤銷項目處理,通報相關單位,計入項目負責人個人科研誠信記錄,取消項目負責人兩年內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二條??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因關鍵技術、相關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終止,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記入科研誠信記錄。不影響申報資格。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體育局可強制終止項目:
(一)研究成果具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研究課題的;
(三)存在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自項目批準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展研究工作;不按要求報送中期檢查情況且不能繼續開展研究的;或久拖不結、無故延期,逾期超過半年未結題,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務的;
(五)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
(六)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七)項目嚴重違反成果管理規定的;
(八)應主動申請終止而沒有申請的。
強制終止項目時,項目研究協議同時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已資助項目經費。市體育局對強制終止項目進行撤銷項目處理,并通報相關責任人,記入個人科研誠信記錄,取消項目負責人五年內申報項目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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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驗收結項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每年定期對在研項目進行清理,通知到期應結題的項目負責人及時結題。
項目承擔單位的結題率、結題質量、項目管理情況等作為下一年度項目申報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組織專家對完成項目進行結題評審,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價,填寫《重慶市體育局科研項目結項驗收申請書》和《重慶市體育科研項目財務報告》,提供相關成果材料,經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體育局申請結項。
第三十六條??市體育局負責項目驗收工作。按照計劃任務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績效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研究任務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成果應用、科技服務以及項目的組織管理、經費使用等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七條??項目驗收的形式包括:會議審查驗收、評審驗收、實地考察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
第三十八條??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復議三種情況。
第三十九條??項目研究任務和績效目標按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通過專家評審鑒定,經市體育局驗收合格,頒發結項證書。
第四十條??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項目未達到考核要求;
(二)所提供的報告不符合有關要求,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項目任務變更未履行相關程序;
(四)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市體育局強制終止項目,對項目進行撤銷項目處理,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并取消其五年內承擔市體育局項目的資格。
第四十一條??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復議:
(一)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
(二)項目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需要復議的課題,應在首次驗收后的一年內,針對存在問題做出相應改進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次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驗收不合格,按驗收不合格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項目研究完成研究任務,且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結項時可免予評審鑒定:
(一)項目研究成果得到市級領導或市體育局領導肯定性批示;
(二)對解決運動隊訓練實際問題,取得良好效益,得到運動隊教練及領導簽字認可;
(三)通過項目研究出版發布了教材、專著、譯著或科普作品,或項目研究論文被本行業國內或國際最高水平專業期刊收錄1篇以上。
免予評審鑒定的項目,經市體育局審核通過后即驗收合格,按要求提交研究報告和相關研究材料即可結項。免于評審鑒定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再申報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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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四十三條??項目經費管理按照《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2017〕31號)等我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項目經費資助遵循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經費資助標準根據市體育局當年專項資金狀況,綜合考慮項目類別、專家建議、預期成果等綜合情況予以確定。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經費資助,重點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經費資助,攻關項目和委托項目資助經費按程序另行確定。
第四十六條??項目經費資助方式為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自籌經費,鼓勵項目承擔單位給予配套資金支持,相關經費納入項目經費進行管理。在確定項目時,同等條件下有經費支持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十七條??項目經費撥付按《重慶市體育局科研項目計劃任務書》約定執行。一般分兩次撥付,立項當年撥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為預留經費,在項目結項驗收通過后撥付。
第四十八條??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和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支出9類。編制預算時需提供相應的測算依據,其中: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可不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間接費用包含管理費用和績效支出。所需比例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合理核定。
科研項目有兩個以上承擔單位的,應按協議(合同)書確定的各單位資助經費額度分別提取,不得重復提取。
第四十九條??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獲準立項的科研項目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研經費管理要求實施管理并監督,實行單獨核算,確保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避免重復購置科研儀器設備,鼓勵共享共建,提高儀器設備使用效率。設備費預算中不得列支購買日常辦公設備的費用支出。購置專用儀器設備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或研制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
(二)勞務費根據研發實際需要據實編制預算,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勞務費開支標準,可參照我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三)間接費用中,項目承擔單位在扣除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房屋及水、電、氣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按規定全部用于項目組科研人員績效支出,并建立對科研人員科研工作的績效考核制度,參照績效考核完成情況,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
(四)在研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按規定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后續撥款在中期檢查評估科研項目進展情況后,對符合進展要求的項目,繼續下達經費;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核減后續經費。
(五)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六)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科研項目經費;不得用于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與研究不相關的費用,嚴禁違規行為。
(七)項目結題時應提交項目經費開支決算報告,并接受市體育局及有關審計部門的核查。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項目經費,在管理和使用時還應符合國家和市財政局關于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經費的監督與檢查。
(一)市體育局負責組織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審計,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審計和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經費的監督約束機制,并對所承擔科研項目(包括子項目)經費支出行使監督管理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核減項目經費、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項目資助資格及申請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對違規資金以及屬于個人承擔的費用,應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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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成果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體育科研項目成果所有權歸市體育局和項目完成單位共有,未經市體育局同意不得對外公開發布和推廣。
第五十三條??符合公開推廣應用和成果轉化條件的項目,應由項目負責單位對成果進行評估,列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組成員和其所在單位有責任向社會推廣符合轉化應用條件的體育科技成果。鼓勵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相關政策創造條件推進研究成果及時轉化應用,促使其發揮效益。成果轉化應用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市體育局提交轉化應用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研究成果中包含調研報告、數據分析報告、政策決策報告、技術標準規范、教材論著以及重大項目論證結果的,凡對我市體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經市體育局科教處同意,可采取呈報市體育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參閱批示、在各類刊物上發表研究論文、出版研究著作或專輯等多種方式加強推廣應用。市體育局將匯總選編好的研究成果、觀點和相關信息,宣傳市體育科研成果,供領導和有關單位及部門決策參考和借鑒。
第五十五條??項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部門報送時,研究成果在發表、出版、提交有關部門決策參考時,應標明“重慶市體育局科研項目資助”以及項目編號等標注。國家體育總局體質評價與運動機能監控重點實驗室承擔項目的作者單位需同時署名“國家體育總局體質評價與運動機能監控重點實驗室”。未標注者不認可為項目成果。
第五十六條??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成果的歸檔和成果登記手續,符合條件的可申報國家和市級科學技術獎勵。
第五十七條??研究成果實行終身追究制度。對違反成果管理規定、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和剽竊他人成果的,由市體育局撤銷項目,列為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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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重慶市體育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本管理辦法由重慶市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