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佳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621915086Y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郭家沱
2025年7月30日,執法人員到位于重慶市江北區郭家沱的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你廠存放有漆渣的循環水車間未密閉。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30日,我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2025年7月30日,我局現場檢查拍攝的影像資料;3.2025年8月12日和2025年9月10日,我局對向*榮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2025年9月10日向*榮提供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通知和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涂裝生產線有機廢氣處理項目設計方案、竣工驗收資料復印件;
證據1-4證明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存放有漆渣的循環水車間未密閉的違法事實。
5.2025年8月11日,向*榮提供的授權委托書;6.2025年8月12日,向*榮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7.2025年8月12日,向*榮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8.2025年8月12日,向*榮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曹佳嘉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5-8證明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違法主體。
9.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9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10.2025年8月12日,向*榮簽訂的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10證明授權委托人簽訂了送達地址確認書。
11.2025年8月6日,我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2.2025年7月30日,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完成小結;
證據11-12證明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
13.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16號)及送達回證;1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不罰告〔2025〕4號)及送達回證。
證據13、14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分別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10月23日向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重慶望江豪爵發動機有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鑒于你單位在檢查當日13:34前完成了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材料和整改照片,且經查詢,你單位為初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違法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密閉空間、設備中進行而未采取密閉措施,檢查發現當場完成整改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023-883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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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