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2588913539H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食品城大道18號重慶廣告產業園14幢1單元4-1(自編號4A-1)
2025年7月28日,執法人員到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港城工業園區C區的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你單位由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運維的廢氣在線監測設備粉塵儀未按規定時間校準,多次超過15天未進行校準,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11.2條b“無自動校準功能的顆粒物CEMS每15天至少校準 1 次儀器的零點和量程,同時測試并記錄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的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四十條第二款“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點位、維修保養和數據上傳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范。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在線監測、監控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規定保存原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五年”的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28日,我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2025年7月28日,我局現場檢查拍攝的影像資料;3.2025年8月8日,我局對田*強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2025年8月11日,我局對莫*名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5.2025年8月8日,莫*名提供的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復印件;6.2025年8月8日,田*強提供的CEMS零點/量程漂移與校準記錄表;
證據1-6證明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事實。
7.2025年8月8日,田*強提供的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8.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9.2025年8月8日,田*強提供的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0.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1.2025年8月8日,田*強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2.2025年8月8日,田*強提供的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丹身份證復印件;13.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身份證復印件;14.2025年8月11日,莫*名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5.2025年8月8日,田*強提供的順泰天然氣爐在線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合同;16.2025年8月8日,莫*名提供的重慶順泰鐵塔制造有限公司《順泰天然氣爐在線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合同》補充條款告知函復印件;
證據7-16證明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違法主體。
17.?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17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18.2025年8月8日,田*強簽訂的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18證明授權委托人簽訂了送達地址確認書。
19.2025年8月8日,我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025年8月8日,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方案;
證據19-20證明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21.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18號)及送達回證;22.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罰告〔2025〕17號)及送達回證。
證據21-22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四十條第二款“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點位、維修保養和數據上傳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范。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在線監測、監控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規定保存原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五年”的規定。
我局分別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28日向重慶巨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相應處罰:(六)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未保證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以及《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有前款第六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同時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貳萬元整(小寫:20000元整){A=1,B=-0.05,X=20000+(200000-20000)×[(1-1)/4]×(1-0.05)=20000}。
《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個性裁量因子1.安裝、聯網、運行情況:未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或者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1);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到過行政處罰(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023-88305058)
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