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重慶江拓汽車配件廠?
法定代表人:張浩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203012474C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港城工業園A區東路25號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對重慶江拓汽車配件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的破碎生產線正在生產,其廢氣處理設施沒有開機運行。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當同時停運相應的生產設施。確因工藝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時停運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29日,我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2025年7月29日,我局現場檢查拍攝的影像資料;3.2025年8月6日,我局對王*川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1-3證明重慶江拓汽車配件廠你廠的破碎生產線正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沒有開機運行的違法事實。
4.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授權委托書;5.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6.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7.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8.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
證據4-8證明重慶江拓汽車配件廠是本案的違法主體。
9.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9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10.2025年8月6日,王*川簽訂的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10證明授權委托人簽訂了送達地址確認書。
11.2025年8月27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2.2025年8月6日,王*川提供的整改措施;
證據11-12證明重慶江拓汽車配件廠已完成整改。
13.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17號)及送達回證;1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罰告〔2025〕16號)及送達回證。
證據13-14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應當同時停運相應的生產設施。確因工藝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時停運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我局分別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28日向重慶江拓汽車配件廠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時未同時停運相應的生產設施的”規定,同時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壹萬元整(小寫:10000元整){A=1,B=-0.05,X=10000+(100000-10000)×[(1-1)/4]×(1-0.05)=10000}。
《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到過行政處罰(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023-88305058)
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