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興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2MAE8GPHL5X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桐梓縣海校街道農辦小區一棟一單元502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5月19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承建的軌道交通4號線西延伸段土建1標石馬河立交站進行現場檢查,地址位于松石大道與內環快速路交叉口西側,附近有山水景園小區。江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噪聲進行了現場監測,監測報告{江環(監)字〔2025〕第ZF185號}顯示:夜間噪聲監測結果、最大聲級監測結果均未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表1標準限值,其中等效聲級監測結果超標12分貝,最大聲級監測結果超標15分貝。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相關證據:1.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霞的身份證復印件;3.被調查人江*弘的身份證復印件;4.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給被調查人江*弘出具的委托書;5.施工許可證復印件;6.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承建軌道交通4號線西延伸段土建1標石馬河立交站項目施工合同;7.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關于2025年5月19日夜間施工情況說明。
證據1-6由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主任江*弘于2025年7月16日提供,7由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提供,證明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是軌道交通4號線西延伸段土建1標石馬河立交站作業的實際施工單位,本案的違法主體是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8.我局提供的2025年5月19日夜間投訴單;9.2025年5月1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0.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主任江*弘2025年5月19日提供的夜間作業審核意見書{渝住建夜證(市管)〔2025〕600號};11.2025年5月19日夜間施工影像資料;12. 2025年6月6日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提供的監測報告{江環(監)字〔2025〕第ZF185號};13.2025年7月16日執法人員對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主任江*弘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8-13證明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所承建的軌道交通4號線西延伸段土建1標石馬河立交站項目,在夜間施工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噪聲超過了《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相關排放標準。
14.我局2025年8月26日印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15號)和2025年9月2日印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發〔2025〕14號),證明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15.2025年9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筆錄,證明貴州琥珀熵啟建筑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報告。
1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條“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罰告〔2025〕14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文件中關于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及處罰金額的規定,行政處罰金額計算過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認定:1.個性裁量因子:施工噪聲排放時期敏感度:處于一般時期,對應系數為1;噪聲超標情況:超標9分貝以上,對應系數為4。2.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當事人在近兩年內未受到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對應系數為1;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對應系數為1;配合調查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對應系數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當事人已落實整改措施,對應系數為 - 2;社會影響力:涉事主體為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應系數為0;主觀過錯程度:故意,對應系數為1。二、處罰金額計算:此次計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數A取值為2.5,修正系數B取值為?0.05,將相關數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2.5?- 1)/4×(1 - 0.05) = 42,063元。三、處罰金額認定:經核算,處罰金額為肆萬貳仟零陸拾叁元整(小寫:42,063元)。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肆萬貳仟零陸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023883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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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9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