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107MA5UUR9U35
地址:重慶市高新區含谷鎮高龍大道(延長段)377號5棟3層3-3號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5月28日夜間,你單位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的情況下,在承建的中國石化重慶油氣經營中心項目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地址位于江北區融景城新融御南側,該處屬于噪聲敏感區域,周邊有融景城小區。江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2025年6月5日提供的監測報告{江環(監)字〔2025〕第ZF188號}顯示等效聲級監測結果和最大聲級監測均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其中等效聲級監測結果超標7分貝,最大聲級監測超標25分貝。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相關證據1.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證復印件;3.被調查人陳*洪的身份證復印件;4.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被調查人陳*洪出具的委托書;5.施工許可證復印件;6.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重慶油氣經營中心項目施工合同;7.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28日晚進行土石方施工作業的情況說明;8.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2025年高中考期間禁止夜間施工的通知。
證據1-6由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經理陳*洪于2025年6月6日提供,證據7-8由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提供,證明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國石化重慶油氣經營中心項目土石方作業的實際施工單位,本案的違法主體是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9.我局提供的2025年5月28日夜間投訴情況說明;10.2025年5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1.我局制作的2025年5月28日夜間施工影像資料;12. 2025年6月5日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提供的監測報告{江環(監)字〔2025〕第ZF188號};13.2025年6月6日執法人員對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經理陳*洪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9-13證明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國石化重慶油氣經營中心項目,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證明的情況下,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14.我局2025年8月4日印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13號)和2025年8月25日印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發〔2025〕12號),證明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15.2025年8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筆錄,證明重慶富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整改并出具了整改報告。
1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規定。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文件中關于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及處罰金額的規定,行政處罰金額計算過程如下:一、裁量因子認定:1.個性裁量因子:施工噪聲排放時期敏感度:處于高中考期間,對應系數為4;噪聲超標情況:超標9分貝以上,對應系數為4。2.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對應系數為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對應系數為1;配合調查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對應系數為1。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當事人已落實整改措施,對應系數為 - 2;社會影響力:涉事主體為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應系數為0;主觀過錯程度:當事人存在故意違法情形,對應系數為1。二、處罰金額計算:此次計算采用公式X = N +(M - N)×[(A - 1)/4]×(1 + B),其中,裁量系數A取值為3,修正系數B取值為 -0.05,將相關數值代入公式可得:X = 10000 +(100000 - 10000)×(3?- 1)/4×(1 - 0.05) = 52750元。三、處罰金額認定:經核算,處罰金額為伍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52,750.00)。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883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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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