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朝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75306675XF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港城西路129號3號綜合廠房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對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港城西路129號3號綜合廠房的重慶亮達機動車零部件加工項目,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5月16日,我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2025年5月16日,我局現場檢查拍攝的影像資料;3.2025年5月16日,我局對陳**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5.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審會專家組意見復印件;6.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7.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環保技術咨詢及服務合同復印件;8.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授權委托書;9.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0.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1.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陳朝霞身份證復印件;12.2025年5月16日,陳**提供的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復印件;13.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14.2025年5月27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5.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8號)及送達回證;16.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罰告〔2025〕7號)及送達回證。
證據1-7證明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違法事實,同時證明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在整改當中;證據8-11證明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違法主體;證據12證明重慶亮達機動車零部件加工項目總投資額;證據13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證據14證明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正在整改中;證據15、16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分別于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13日向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權。重慶亮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伍仟元整(小寫:5000元整){A=1,B=0.05,X=500000×1%+(500000×5%-500000×1%)×[(1-1)/4]×(1+0.05)=5000}。
《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個性裁量因子:1.項目建設進程:建設階段或者設備安裝階段(1);2.項目環評類型:報告表(1);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到過行政處罰(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0);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1)。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023-883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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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