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依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環辦〔2019〕349號)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辦發〔2019〕57號》要求,結合我區生態環境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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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 ??????????? ?2021年4月7日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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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根據《重慶市江北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的收集、整理由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支隊負責。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支隊負責人負責對相關公示材料的審核,審核完成后主動向宣教信息中心提供相關信息,由宣教信息中心向社會公開。 ?????
第二條 ?執法信息在區政務網站公開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生態環境系統“兩微”平臺(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新聞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渠道,做到高效便民。
第三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四條 ?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或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更正。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公開信息范圍包括: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范性文件;
(二)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執法人員等信息;
(三)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流程等;
(四)行政執法的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
(五)“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細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完成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建立完善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公布。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以及實施查封、扣押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并按規定著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
第八條 ?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特別是救濟的權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予以記錄。
第九條 ?行政許可、群眾來訪受理等政務服務窗口、辦事大廳等場所應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第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與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臺上的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支隊有關負責人責任。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支隊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公開本單位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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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年度行政執法工作全過程,根據不同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按規范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條 ?將行政執法文書作為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全過程及內部審批全流程記錄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完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制作執法文書模板、執法文書制作指引和執法規范用語,規范行政執法的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第四條 ?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銜接工作,制定生態環境執法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對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或者經政府批準的停業關閉等涉及重大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全程音像記錄。
第五條 ?在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并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條 ?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執法音像記錄的設備配備、使用規范、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監督管理等要求。
第七條 ?研究制定本系統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指導本系統執法人員規范文明開展音像記錄。
第八條 ?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和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
第九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管理規定形成案卷,歸檔保存,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有源可溯。
第十條 ?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臺賬和法律文書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形成業務流程清晰、數據鏈條完整、數據安全有保障的數字化記錄信息歸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案卷內的音視頻資料,應做好編號,文字備注攝錄內容,不得故意毀損、擅自修改刪除或者剪輯拼接。音頻資料應視情況備注對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對話內容。
第十三條 ?在開展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過程中,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的作用,通過統計分析記錄資料信息,發現行政執法薄弱環節,改進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公正維護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做到可實時調閱,切實加強監督,確保行政執法文字記錄、音像記錄規范、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條 ?明確區生態環境局綜合目標科作為涉及行政強制的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機構,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支隊作為涉及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機構,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
第三條 ?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保證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要采取聘用法律顧問的方式,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根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具體情況,結合違法行為種類、涉案金額、執法層級、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五條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六條 ?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和區生態環境局綜合目標科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嚴格的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六)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是否濫用職權、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第七條 ?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后,要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
第八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要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第九條 ?確定本部門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
第十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