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江北區XXX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XXXXXXXXXXX03H
經營者(負責人):張XX
住所(住址):江北區宏帆路XXX號????????????????????
當事人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肥料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接群眾投訴,2025年4月23日,區農業農村委執法人員到江北區XXX經營場所(江北區宏帆路望海花都XXX號)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江北區XXX經營部在抖音網店“XXX”銷售的“顆粒肥料緩釋肥有機通用綠植花草花肥”,產品為塑料袋裝,沒有任何文字和圖案等標簽信息,經營部負責人張XX說是將“九谷”牌復合肥料拆包自行使用塑料袋分裝在網上銷售的。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的肥料產品。經請示,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取了“顆粒肥料緩釋肥有機通用綠植花草花肥”網店訂單銷售記錄、訂單退貨記錄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肥料分裝線索,2025年7月8日,區農業農村委執法人員到重慶市合川區合陽城街道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后街10號樓2樓的肥料分裝場所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提取了分裝機、分裝用塑料膜、分裝用肥料等信息,再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7月9日,經營部負責人張XX到江北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進一步接受調查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肥料產品41袋,全部在抖音網店“XXX”銷售,銷售單價18.9元/袋,銷售收入774.9元。2025年4月23日,當事人收到客戶反饋包裝標簽不規范情況后,立即對該產品在抖音網店“XXX”進行了下架處理,同時聯系客戶全部進行了退款處理。貨值774.9元,沒有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份。2.《詢問筆錄》1份。3.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4.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5.證據提取單7份。
2025年7月14日,江北區XXX經營部經營者張XX簽收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江北(農)罰告〔2025〕2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的肥料產品“顆粒肥料緩釋肥有機通用綠植花草花肥”的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的規定。應當按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之規定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案發后及時進行了商品下架處理和退款處理,沒有違法所得,社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肥料分裝線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宗旨以及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從事肥料經營,要認真學習《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營的肥料產品要有規范的包裝,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等。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