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關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起草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編制本區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科技工作的年度計劃;研究確定科技產業發展的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
(二)統籌推進全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負責本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推動建立和完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貫徹實施各級各項科技扶持政策。
(三)負責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負責區級科技創新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配置和監督。
(四)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負責組織推薦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認定及各類計劃的申報;參與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評估。
(五)負責各級各類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創新載體的管理和服務。
(六)負責科技成果、技術合同的登記、統計,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負責科技宣傳、科技獎勵、科技統計、科技保密、科技安全、科技檔案管理工作。
(七)擬定推動科技金融創新、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有關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軟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八)組織國際、國內科技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九)擬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組織實施區內引進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境)外專家及項目工作。
(十)負責對各部門、街鎮科技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牽頭開展和協調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一)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