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彭*蓬,性別:男,民族: 漢,出生日期:198*年5月19日,身份證號碼:5113**********307X,工作單位和職務:無,聯系電話:152*****940,住所: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
????2024年1月24日至1月26日,本機關通過調查取證、約談等方式依法進行調查,核查彭榮蓬在魯能星城十街區組織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詢問筆錄》、現場資料、執法儀記錄。
本機關認為:彭榮蓬在魯能星城十街區組織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該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三個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二款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全區通報批評。
2、罰款75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重慶市江北區行政審批大廳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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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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