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重慶盒馬鮮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觀音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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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你(單位)銷售自然海鹽(未加碘食用鹽)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檢查照片、營業執照、進銷存記錄等。
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擅自銷售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加之3倍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的通知》(渝經信規范〔2023〕11號)“違法鹽產品數量在1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處該鹽產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購進的自然海鹽(未加碘食用鹽)400g/袋共186袋,沒收違法所得118.50元(大寫:壹佰壹拾捌元伍角零分),罰款795元(大寫:柒佰玖拾伍元)。
罰款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賬戶: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555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